该秉持怎样的耕地质量观——两份耕地质量公报引发的思考

添加时间:2014-12-31 作者: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添加人: 杨永侠

一周之内,两份沉甸甸的全国耕地质量公报相继出炉,一份是农业部的《关于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的公报》,一份是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数据成果的公告》。这或许让人们疑惑:一前一后,都是关于耕地质量的,两份公报究竟有何不同?
  总体来看,农业部的公报以一调成果的18亿亩耕地为对象,以农业部《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2008)为标准,以各地配方施肥采样数据分析为手段,对土壤基础地力(自然肥力及其利用状况)作了全面判断,得出四成耕地退化的论断,并指出粗放耕作、过量用肥是造成耕地退化的主要原因。该公报指出,全国“劣质”耕地(七至十等)、“中等”耕地(四至六等)和“优良”耕地各占27.9%、44.8%、占27.3%。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公报,主要数据成果是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耕地数量和分布为对象,以《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为标准,以高精度实地调查为依据完成的。调查与评定总面积为202609万亩,其中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各占2.9%、26.5%、52.9%、17.7%。
  很显然,两份报告是有不同的:一是评价范围不同,前者是18亿亩耕地,后者是20亿亩耕地;二是标准依据不同,前者是农业部行标,后者是国标;三是评价方法不同,前者是分析土壤理化性状,后者是分析耕地的气候条件、土地条件,包括土壤理化性状、利用条件、经济政策影响;四是应用指向不同,前者是改善、挖掘和保护土壤自然肥力,合理利用土壤资源,后者是加强耕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合理布局、建设和保护耕地。换而言之,前者重生产,后者重管理。
  两份公报虽有不同,但都道出了一个铁铮铮的事实:耕地危情。异曲同工揭示的耕地资源严峻形势,是基于多年来,为了摸清耕地质量家底,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分别开展的调查和研究。一个共同的结论,两份各自发布的公报,引出了笔者对于耕地质量保护的“三问”:
  一问“耕地质量”是什么?耕地质量和基础地力又是什么关系?二问“耕地质量”可比吗?在各耕作类型区中,为何“优质”、“中等”、“劣质”所依据的等级不一样?三问谁为耕地退化负责?是农民,还是管理部门?为什么“以粮为纲”、追求粮食总产连连增的现象不是导致土壤退化的基本原因?反过来,仅靠地力培肥、土壤改良、养分平衡等,就能提升“耕地质量”吗?
  其实,在这一连串儿问号的背后,更大的问号是“我们到底该树立怎样的耕地质量观”?对此,笔者还有“三思”。
  其一,依法管理耕地质量,须先搞清楚什么是耕地质量。全国性与“耕地质量”有关的技术工作,主要有三个,即农业部门侧重土壤肥力管理、用地养地措施的耕地地力调查,可称为“小质量”(土壤自然肥力);环保部门和国家地质调查局的土壤地球化学元素含量指标检测和调查评估,侧重土壤环境状况、面源污染防控,是土壤环境质量,可称为“绿质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着眼于耕地资源生产能力的利用、保护、建设和提升,是“大质量”,为国家标准所采纳。三项工作密切相关,但并非一回事。
  其二,依法管理耕地质量,须先统一评价对象、标准、方法和程序,使成果具有广泛适用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是2012年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对于这一国标,我们理应给予尊重,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从目前的管理格局来看,用一个标准难免会有失精确,农业生产、土壤科学研究需要更精准的土壤理化数据,应该支持;同样,土壤环境管控需要更精准及时的检测指标,也应该支持。
  其三,依法管理耕地质量,须搞好顶层设计,有序开展耕地质量等级监测监管,突出抓好永久基本农田、口粮田、基本菜田的耕地质量监测监管。首先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长效机制,将耕地质量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其次要针对国家有投资、等级有变化的重点地区,如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粮食产量大县等重点区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对于补充耕地,应采取土地整治与地力培肥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升其耕地质量水平。最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因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林业、交通建设等影响农用地质量等级变化的因素,开展等级监测,建成国家、省、县、区四级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发布耕地质量等级动态变化信息。目前,各项技术准备和队伍准备已完成,“十三五”期间实现是不成问题的。这应该是世界上第一个“最严格的耕地监测系统”。
  (作者系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