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不可突破

添加时间:2014-10-22 作者: 来源: 添加人: 杨永侠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李倩   周怀龙          发布时间:2014-03-07    
       3月6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召开记者会。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在回答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时表示,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只有符合规划、符合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宅基地、农村公益性和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入市流转。   
  陈锡文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有很多,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在《决定》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征地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二是逐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适当、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陈锡文表示,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至少需要两方面的重大改革。一是对《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立、改、废,需要通过试点实践获得经验后,形成普遍性的制度。二是《决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适当、合理的提高个人收益,就是合理提高对农民的补偿收益。 
 在回答有关解决“土地财政依赖症”的问题时,陈锡文表示,任何一个政府不可能通过卖地收益获得长远发展,最终总要转到集约用地上来。目前进行的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形成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等,在相当程度上都是逐步降低政府从卖地直接获得的收入。只有降低了政府卖地收入,土地才能得到真正的节约集约利用。他预测,土地制度改革会使目前的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产生很大变化,使政府财政收入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